安大略省车祸侵权索赔和解是如何运作的
安大略省车祸侵权索赔和解是如何运作的 案例情景:A 女士是一位居住在安大略省多伦多的 63 岁女性,刚刚卷入一场严重车祸。她在 401 号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被追尾,车辆被撞向护栏。她遭受了髋部和腿部骨折...
由 Moussa Sabzehghabaei
安大略省法律允许您在因他人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而受伤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伤害可能是身体上的、情感上的,甚至是法律上的,例如违约。
赔偿以损害赔偿金的形式支付。这是一笔旨在弥补受伤者损失的款项,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伤前的状况。
这些损害赔偿通常分为两大类,即金钱损害赔偿和非金钱损害赔偿。一宗人身伤害案件可能同时涉及这两类,例如您在事故后需要支付医疗账单,而事故又导致您毁容;但违约索赔只涉及金钱损害赔偿。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金钱损害赔偿又称经济损害赔偿或特别损害赔偿,旨在补偿个人可以量化和计算的实际损失。例如,如果您在事故后需要医疗护理,这就属于金钱损害。另一个例子是您遭遇汽车事故后的车辆维修费用。
请注意,虽然收入损失并没有实际的“账单”,但它也是另一种金钱损害赔偿。如果您受雇于他人或自雇,受伤后您显然无法发挥日常的工作能力来赚取收入。实际收入损失的金额是通过比较您受伤前和受伤后的收入来计算的。
金钱损失还包括谋生能力的丧失(如果您无法再继续原有的职业道路)以及未来护理费用,例如因伤害而导致慢性疾病的情况。
非金钱损害赔偿又称非经济损害赔偿或一般损害赔偿,是指由于没有实际价格标签而难以量化的损害。非金钱损害的例子包括毁容以及疼痛与痛苦。
非金钱损失还包括生活能力受损(如果您无法再享受以前的生活质量)、人际关系受损(如果您的伤害对您的婚姻、家庭或社会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以及身体或心智能力受损(如果您丧失了原有的身体和智力能力)。
尽管这些损失没有账单或收据,但仍须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证明。考虑的因素包括伤害的严重程度和性质、伤害持续的时间、残疾或生命丧失,以及索赔人的年龄。
如果保险公司存在恶意行为,例如错误地拒绝向您支付长期残疾 (LTD) 福利,法律允许您同时就金钱损害和非金钱损害提起诉讼,即使是在违约案件中也是如此。多伦多长期残疾律师将帮助您证明此类恶意行为。
有些情况下并不存在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安大略省的长期残疾 (LTD) 索赔侧重于福利,而非损害赔偿。如果您参加了加拿大退休金计划 (CPP),您可以定期领取收入替代福利,金额按您残疾前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安大略省残疾援助计划 (ODSP) 也会根据您的具体需求提供就业支持和收入支持福利,例如支付住房费用、拐杖等与残疾相关的费用以及医疗用品。
金钱损失和非金钱损失共同构成您的人身伤害律师将代表您追讨的补偿性损失。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您掌握如何确立自己的索赔,也有助于您向律师提供最有力的佐证资料。
非金钱损失又称非经济损失或一般损失。它们比金钱损失更难量化。这类损失与伤害的财务方面无关,而是与伤害所造成的额外无形代价有关。这些损失不易证明,因此举证责任更重。
非金钱损失包括以下几项:
显然,这些损失都无法通过收据或发票来证明,因此在我们追讨非金钱损害赔偿时,必须采用其他方法。
法院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非金钱损失的赔偿金额。
尽管法院在考虑赔偿时可能会参考以往的类似案例,但每宗案件始终会根据其自身情况进行审理。案件看似相似,但每个人的反应不同,例如有些人可能遭受更大的心理伤害。
与金钱损失不同,并没有实物文件可以证明您的此类损失。
人身伤害赔偿通常分为金钱损失和非金钱损失。如果您想充分了解您的索赔是如何计算的,理解这些术语以及它们对您的索赔有何影响非常重要。了解这些术语将有助于您协助人身伤害律师追讨您的全部损失,无论是经济损失还是其他损失。
金钱损失就是经济损失,可以用加元来衡量。金钱损失不仅涵盖受伤者本人的经济损失,也涵盖其家人的经济损失。通常,您可以通过出示收据、账目或结单来证明金钱损失。由于易于衡量,这是人身伤害诉讼中更常见的损失赔偿形式。
金钱损失可能包括:
您的人身伤害律师需要金钱损失的证明。因此,保存所有相关文件至关重要。这包括与伤害及其治疗相关的所有开支的收据、账目或结单。您可能还需要工资单、报税表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任何其他付款书面证明。
您的律师将收集证明您的索赔所需的所有资料,确保您所蒙受的每一项经济损失都能作为法院补偿令的一部分如数获得偿还。
在过去五十年里,加拿大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非金钱损害赔偿和加重损害赔偿的法律经历了重大变化,影响了加拿大社会的行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20 世纪 70 年代作出了一系列裁决,直接影响了非金钱损害赔偿的判给方式,而这些裁决具有长远的社会影响。以下是您应该了解的内容。
非金钱(一般)损害赔偿是针对受害方因他人疏忽而遭受的疼痛与痛苦所判给的赔偿。
在加拿大确定适当的损害赔偿金额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原告的年龄、所受伤害的性质、疼痛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残疾的性质、生活能力受损,以及生活方式和日常生活活动的丧失。
没有两宗案件是完全相同的。法院可能会依据以往的判例法来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范围。需要强调的是,这类损害赔偿的计算并非一门精确的科学。
1978 年 1 月 19 日,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对三宗案件(即“三部曲”案件)作出裁决,处理了非金钱损害赔偿问题,确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可判给原告的非金钱损害赔偿最高金额。在其中一宗案件的判决中,Dickson 法官解释说,非金钱损害难以量化,也不依赖于客观标准。
这些特点为判给巨额损害赔偿提供了潜在依据。事实上,当时并没有客观的标准来将疼痛、痛苦和其他非金钱损害换算为金钱价值。这意味着涉及此类损害的索赔可能面临宽泛的解释和高昂的赔偿。
Dickson 法官认为,对与非金钱损害相关的赔偿金额设定上限,并不会对原告造成不公。这是因为这类损害赔偿本质上并不具有补偿性,任何金额都无法弥补原告可能承受的痛苦和疼痛。然而,所判给的赔偿金可被视为帮助受害者改善生活的经济资源。
因此,加拿大最高法院对非金钱损害赔偿设定了 [加元] 100,000 元的上限。按照加拿大银行的通胀计算器,计入通胀因素后,这一上限在今天约为 365,000 加元。
疼痛与痛苦损害赔偿上限的例外情况是原告声称遭受性侵犯的案件。
在另一宗案件(Arnold v. Teno, [1978] 2 S.C.R. 287 (S.C.C.) [Arnold])中,受害者(即原告)是一名遭受重伤的年轻人。悲剧发生时,原告正与其兄弟过马路。她遭受了严重的脑损伤,导致心智和身体功能受损。
在 Arnold 的索赔中,Spence 法官同样设定了 [加元] 100,000 元的非金钱损害赔偿上限。法院指出,该裁决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考量,旨在防止保险费失控上涨。最高法院还解释说,判给的非金钱损害赔偿金额在各省之间不应有显著差异。
因此,每一位加拿大人,无论居住在何处,在遭受性质相似的非金钱损失时,都有权获得同等金额的赔偿。
安大略省现行的汽车保险法对机动车索赔中的疼痛与痛苦索赔设置了法律障碍,规定了必须考虑的法定免赔额。目前,汽车事故受害者的免赔额约为 40,000 加元,希望一并提出索赔的家庭成员的免赔额约为 20,000 加元。法院一直拒绝向陪审团清楚、完整地解释这项法律,这对我们的侵权司法制度提出了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
受伤的原告必须聘请一家在应对这些既有法律障碍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以确保获得其有权获得的最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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