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件中家庭成员及受抚养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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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因他人的疏忽行为而卷入事故,可以对过错方提出人身伤害索赔。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无法或不愿自行提出索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人身伤害受害者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代表其亲人采取法律行动。我们将在下文中介绍其中一些例外情况。

残疾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者

对于丧失行为能力或残疾的人身伤害受害者,法院可以批准由其家庭成员或朋友提起的诉讼。此人将担任受害者的监护人。这意味着他/她将被确立为受害者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可以代表受害者提起诉讼。

要被任命为受害者的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例如,受害者需要提交申请,任命一位朋友或家庭成员担任监护人。此事将在法庭听证会上讨论,家庭成员需要说服法院,鉴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必要设立法定监护人。

理想情况下,法院将确定设立监护人是否符合丧失行为能力或残疾受害者的最大利益。即使法院批准了法定监护人,他/她也必须将所有行动(例如提起诉讼的意向)提交法院批准。法官随后将以受害者的最大利益行事。例如,法官可能希望审查律师费,确保在人身伤害索赔胜诉时,律师不会从赔偿中拿走不公平的份额。

未成年人

如果人身伤害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即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以代表其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代表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人在法律上被称为“诉讼代理人”(next friend)。请注意,代表子女提起诉讼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权获得将判给受害者的赔偿。

如果律师认为赔偿金额可能超过 10,000 加元,您可能会被建议尽快设立监护。监护人可以是父母、法定监护人、律师或任何其他未直接参与案件的独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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